關于新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客戶告知函
尊敬的中泰聯合認證(ZTC)客戶及相關方: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于2025年9月4日正式發布了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CNCA-QMS-01:2025)(以下簡稱新版《規則》),新版《規則》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確保貴組織順利適應新規則要求,保證認證活動的持續合規性與有效性,現將相關重點變化內容通告如下:
一、認證申請條件(5.1.2)
提出認證申請時,認證委托人應具備組織以下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體資格,并處于有效期內;
(2)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并處于有效期內;
(3)已按認證標準建立 QMS,且運行滿三個月;
(4)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被原發證機構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已滿一年(適用時);(注: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認證證書暫停、撤銷、注銷滿一年后,原獲證組織方可重新申請認證。認證證書暫停期滿后被撤銷的,按認證證書被暫停的日期起算滿一年)。
(5)原 QMS 認證證書發證機構被國家認監委撤銷 QMS 認證資質已滿三個月(適用時);
(6)當前未被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7)當前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發布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8)一年內未發生被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重大質量事故;
(9)一年內申請認證范圍內的產品未發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或發生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關規定整改合格;
二、認證合同與費用支付(5.3.1)
通過申請評審的,認證機構應與每個認證委托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證合同,明確認證服務的費用、付費方式和違約條款,及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和獲證組織的責任。
認證費用應由認證委托人向認證機構直接支付,不得通過第三方代付。
三、認證委托人與獲證組織的責任(5.3.3、5.3.4)
認證委托人應遵守認證程序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配合認證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認證機構對投訴的調查,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 QMS 及 5.1.2 中條件的變更情況,承擔選擇的認證機構資質被撤銷而帶來的認證活動終止、認證證書無法使用的風險。
獲證組織應遵守認證程序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通過 QMS 認證后持續有效運行 QMS,配合認證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認證機構對投訴的調查,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有關信息,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 QMS 及 5.1.2 中條件的變更情況,承擔選擇的認證機構資質被撤銷而帶來的認證證書無法使用的風險。
組織需如實提供材料、配合監管檢查、及時通報體系及相關重要條件的變更情況,并承擔因認證機構資質被撤銷而導致的認證活動終止、證書失效的風險。
四、認證審核安排(5.4、5.6-5.9、5.12)
(1)初次審核:初次認證審核的一階段與二階段間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長不應超過6個月。如需要更長的時間間隔,應重新實施第一階段審核。
(2) 監督審核間隔:初次認證及再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間隔不應超過12個月。
(3)審核時間:審核時間以人日計算,1 人日為 8 小時,如貴組織工作日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足 8 小時,則應延長現場審核天數以滿足審核時間要求。
(4)再認證審核:應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新簽發的再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不超過原證書終止日期再加3年。如未能在原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再認證審核,則不予再認證。
(5)提前較短時間通知的審核:為調查投訴、質量事故,對變更做出回應或對被暫停的客戶進行追蹤或獲證組織認證范圍內的產品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時,可能需要在提前較短時間或不通知獲證組織的情況下進行審核。
五、審核實施要求(5.5、5.10)
(1)現場審核計劃確認:組織應提前確認審核計劃,確認現場審核安排在貴組織的生產或服務處于正常運行時。
(2)首末次會議參會要求:審核組應會同認證委托人召開首、末次會議,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首、末次會議,認證機構應保留首、末次會議簽到記錄、圖片/音像證明材料。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參加首、末次會議的,應由獲得授權的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參會,審核組應記錄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并提交書面授權文件。
(3)最高管理者審核重點:審核組應通過面對面訪談等形式,對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發揮領導作用的情況進行重點審核,并保留現場圖片/音像、審核記錄等證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組織自身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未親自參與并推動 QMS 實施的,認證審核應不予通過。
(4)對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原因分析,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并通過審核組驗證,否則將不予通過認證、保持認證或更新認證。
六、審核終止情況(5.5.5)
(1)貴組織對審核活動不予配合,審核活動無法進行;
(2)貴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或經授權的高級管理層成員
缺席首、末次會議;
(3)貴組織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導致審核程序無法完成的情況。
七、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6.1.2/6.1.3)
認證證書處于暫停期間、被撤銷或注銷后,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獲證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 QMS 認證標志,不得在產品上僅標注 QMS 認證標志,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 QMS 認證及認證機構名稱的情況下,方可在產品包裝上標注 QMS 認證標志。
八、證書暫停、撤銷與注銷(7.2、7.3、7.4)
新版《規則》細化了證書暫停(如體系嚴重不符、受行政處罰、發生重大事故等)、撤銷(如法律地位注銷、暫停期滿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銷(組織主動申請且無暫停/撤銷情形)的具體情形、程序和時限:認證機構應在調查核實后5日內作出暫停/撤銷決定,請貴組織務必關注自身狀況,確保證書持續有效。具體暫停、撤銷、注銷情形如下:
(一)證書暫停的情形:
(1)QMS 持續或嚴重不滿足認證要求的,包括 QMS 文件與實際業務運作嚴重脫離;
(2)不滿足 QMS 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3)受到與質量相關的行政處罰,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反映獲證組織 QMS 運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認證執法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與 QMS 范圍有關的行政許可文件、資質證書、
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過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接受監督審核的;
(8)未按相關規定正確引用和宣傳獲得的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包括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
(9)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10)被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
(11)發生與質量相關重大輿情的;
(12)主動請求暫停的;
(13)其他應暫停認證證書的。
(二) 證書的撤銷的情形
(1)被注銷或撤銷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
(2)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3)認證證書的暫停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或有效糾正的;
(4)經行政監管部門確認因獲證組織違規而造成產品和服務等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沒有運行或者已不具備運行條件的;
(6)其他應撤銷認證證書的。
(三) 證書的注銷的情形
獲證組織主動申請不再保持認證證書時,認證機構應確認在不存在暫停或撤銷情形后,注銷其認證證書。
九、關注變化、共同遵守與配合執行
新版《規則》對認證機構和受審核組織都提出了更明確、更細化的要求。請各認證客戶及相關方高度重視上述變化,提前做好準備,積極配合我機構完成相關審核與認證工作,以確保貴組織認證證書的有效保持。
隨告知函附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CNCA-QMS-01:2025)全文及釋義,敬請詳細查閱。如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解讀,請聯系中泰聯合認證有限公司,聯系電話:028-62521000
同時我們將通過官網公告、微信公眾號、網絡宣講等方式持續提供支持,協助貴組織順利過渡至新版《規則》要求,共同提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感謝貴組織一直以來的信任與緊密合作!
附件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CNCA-QMS-01:2025)
附件2:新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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